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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 一口小章魚
    商品規格: 1包 300g±5%
    產地: 越南


    產品簡介 :
    章魚觸腳有八隻,分類屬八腕目,每一隻觸腳上有許多圓孔,就是牠的吸盤。
    大部分章魚生活在海底洞穴裡,等待獵物。
    章魚很厲害,若遇敵人攻擊,章魚有變色偽裝能力,可掩人耳目不被察覺,
    或者噴出黑色墨汁,可麻痺敵人,藉以伺機逃避, 但墨汁對人體無害,
    食用無妨的!! 章魚其實具有很發達的大腦,智力多寡一直是科學上的謎,
    因為實驗證明章魚可自己打開玻璃瓶罐自取食物、章魚可走出人類設計的謎宮、
    甚至偷登魚船盜取已捕螃蟹呢。


    營養介紹 :
    章魚含高蛋白質鈣質,多礦物質、維生素群、牛磺酸、膠原蛋白等。


    烹調建議: 川燙(很搭五味醬、泰式醬等)、清炒、水煮涼拌,皆宜。

    ~商品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際產品規格為主~
  • 名稱: 一口小章魚
    商品規格: 1包 300g±5%
    產地: 越南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29038005-00000-5


  • ◎章魚是很受歡迎的海鮮
  • ◎低脂低卡高營養,對健康極佳
  • ◎精選迷你一口吃,QQ脆彈


【海鮮世家】一口吃小章魚8包組( 300g±5%/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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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一、本激勵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氟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訂。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三、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四、本激勵計劃采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

定向發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五、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 2288.00萬股,涉及的標的股票種

類為人民幣 A股普通股,占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62,770.0387萬股的

3.65%。其中,首次授予 1908萬股,占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62,770.0387

萬股的 3.04%,占本次授予權益總額的 83.39%;預留 38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62,770.0387 萬股的 0.61%,預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權益總額的

16.6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未超過

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1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

司股本總額的 1%。

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將根據本激勵計劃的規定予以相應的調整。

六、本激勵計劃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 12.23元/股。在本激勵計劃公告

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

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根據本激勵計劃的規定予以相應的調整。

七、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為 801人(不含預留部分),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勵計劃時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職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也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 48 個月。

九、本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十、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統一回購註銷處理;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已獲授權益。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

十一、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十二、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 60日內,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召

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公告、登記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勵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要求。

目 錄

第一章 釋 義 ................................................................................................................ 5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 6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 7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 22

第十一章 本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 29

第十四章 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爭議或糾紛的解決機制 ................................ 32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原則 ........................................................................ 33

第十六章 附則 ............................................................................................................ 35

第一章 釋 義

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義:

註:1、本草案所引用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如無特殊說明指合並報表口徑的財務數據和根據該類財務數據計算的財務指標。

2、本草案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是由於四舍五入所造成。

多氟多、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勵計劃、本計劃 指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和價格,授予激勵對

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該等股票設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達到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後,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勵對象 指

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授予價格 指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

限售期 指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轉讓、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的期間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後,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並上市流通的期間

解除限售條件 指

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滿足的條件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 指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幣元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為瞭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團隊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註公司的長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激勵計劃。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一、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將與本激勵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會辦理。

二、董事會是本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

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薪酬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激勵計劃並報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後,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本激勵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三、監事會及獨立董事是本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

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並且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獨立董事將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發表明確意見。若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激勵對象在行使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一)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二)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二、激勵對象的范圍

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共計 801人(不含預留部分),包括:

(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二)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三)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

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也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勵對象中,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司董事會聘任。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與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務關系,並簽署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預留權益授予的激勵對象由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 12個月內確定,經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公司在指定網站按要求及時準確披露激勵對象相關信息。超過 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預留激勵對象的確定標準參照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標準確定。

三、激勵對象的核實

(一)本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在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於 10天。

(二)公司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並在公

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前 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經公司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亦應經公司監事會核實。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一、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 2288.00萬股,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

人民幣A股普通股,占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62,770.0387萬股的 3.65%。

其中,首次授予 1908萬股,占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62,770.0387萬股

的 3.04%,占本次授予權益總額的 83.39%;預留 38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公告時

公司股本總額 62,770.0387萬股的 0.61%,預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權益總額的

16.6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未超過

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1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

司股本總額的 1%。

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將根據本激勵計劃的規定予以相應的調整。

三、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況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序號 姓名 職務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萬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總數的比例占本激勵計劃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

必買推薦 1 薛旭金 總工程師,副總經理 30 1.31% 0.05%

2 谷正彥 副總經理 20 0.87% 0.03%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799 人)

1858 81.21% 2.96%

預留部分 380 16.61% 0.61%

合計 2288 100.00% 3.65%

註:

1、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本激勵計劃

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10%。

2、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預留部分的激勵對象由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 12 個月內確定,經董事會提出、獨立董

事及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公司在指定網站按要求及時準確披露激勵對象相關信息。預留部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授出的,則自動失效。

第六章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 48個月。

二、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董事會確定。公司需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 60日內,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公告、登記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且不得為下列區間日: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

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深圳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時間。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間不計入 60日期限之內。

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被激勵對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個月內發生過減持公司股票的行為且經核查後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參照《證券法》中短線交易的規定推遲至最後一筆減持交易之日起 6個月後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勵計劃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記完成之日起 12個月、24個月、36個月,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為自預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 12個月、24個月。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由於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票紅利、股票拆細而取得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滿後,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勵計劃的原則回購註銷。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

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時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4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

下表所示: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時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自預留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5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自預留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

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50%在上述約定期間內未申請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

而不能申請解除限售的該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並

註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勵計劃的禁售期

本激勵計劃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一)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

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

入後 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 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 激勵對象減持公司股票還需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四)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瞭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 12.23 元,即滿足授予條件後,激勵對象可以每股 12.23 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本激勵計劃公告前 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 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 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 24.14元的 50%,即每股 12.07元;

(二)本激勵計劃公告前 6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 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 60 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 24.46 元的 50%,即每股 12.23元。

三、預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預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並披露授予情況的摘要。預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 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的 50%;

(二)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 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

者 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 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的,則公司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 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個月內年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

解除限售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 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則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三)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 2017-2019年三個會計年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 2014-2016 年公司凈利潤均值為基數,2017 年公司凈利潤增長率不

低於 4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以 2014-2016 年公司凈利潤均值為基數,2018 年公司凈利潤增長率不

低於 6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以 2014-2016 年公司凈利潤均值為基數,2019 年公司凈利潤增長率不

低於 80%。

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 2018-2019年兩個會計年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 2014-2016 年公司凈利潤均值為基數,2018 年公司凈利潤增長率不

低於 6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以 2014-2016 年公司凈利潤均值為基數,2019 年公司凈利潤增長率不

低於 80%。

上述“凈利潤”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且指標計算以未扣除本期計劃激勵成本前的凈利潤作為計算依據。

由本次股權激勵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隻有公司滿足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滿足當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四)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根據《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本次激勵計劃考核評價標準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 和待改進(D)四個檔次,其中考核結果在合格(70 分)以上的為考核達標。若激勵對象在考核期內經考核達到合格及以上標準,依照激勵對象的考核結果確定其解除限售比例,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人層面系數×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當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若激勵對象在考核期內經考核為待改進(D),則其相對應解除限售期所獲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考核等級 優秀(A) 良好(B) 合格(C) 待改進(D)考核得分

90分(含)以上

80(含)-90(不含)分

70(含)-80(不含)分

70分(不含)以下

個人層面系數 100% 60% 0

三、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考核指標分為兩個層次,分別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個人層面績效考核。

公司層面業績指標為凈利潤增長率,該指標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業成長性的最終體現,能夠樹立較好的資本市場形象。具體數值的確定綜合考慮瞭宏觀經

濟環境、行業發展狀況、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公司未來的發展規劃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瞭實現可能性和對公司員工的激勵效果,指標設定合理、科學。在綜合考慮瞭宏觀經濟環境、歷史業績、行業發展狀況、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公司未來的發展規劃等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公司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設定瞭以

2014-2016 年凈利潤均值為基數,2017-2019 年凈利潤增長率分別不低於 40%、60%、80%的業績考核目標。在目前國內經濟結構調整、行業競爭加劇的背景下,

具有一定的挑戰性,壓力與動力並存,不僅有助於提升公司競爭力,也有利於調

動公司管理層和核心員工的積極性,確保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從而為股東帶來更多回報。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瞭嚴密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

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解除限售的條件。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標設定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能夠達到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熱賣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 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 為

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三)縮股

Q=Q0×n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四)派息、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數量不做調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或派息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

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 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 為配股價格;n 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 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三)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 1。

(五)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三、本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當出現前述情況時,應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授予價格的議案。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調整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同時公告律師事務所意見。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並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會計處理方法

(一)授予日根據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份的情況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

(二)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廢,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處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為定價模型,扣除激勵對象在未來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預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後作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公司於董事會當日運用該模型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進行瞭預測算(授予時進行正式測算)。具體參數選取如下:

1、標的股價:23.84元/股(假設授予日公司收盤價為 23.84 元/股)

2、有效期分別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個解除限售日的期限)3、歷史波動率:13.88%、29.04%、31.31%(分別采用中小板綜指最近一年、

兩年和三年的波動率)4、無風險利率:1.50%、2.10%、2.75%(分別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

機構 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準利率)5、股息率:0.72%、0.44%、0.35%(按公司最近一年、兩年、三年的平均股

息率計算)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按照相關估值工具確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並最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進行分期確認。

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假設授予日在 2017年 10 月,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數量(萬股)需攤銷的總費用(萬元)

2017 年(萬元)
特價

2018 年(萬元)

2019 年(萬元)

2020 年(萬元)

1908 9236.87 1500.99 5080.28 1962.84 692.77

說明:

1、上述結果並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除瞭與實際授予日、授予日股價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同時提請股東註意可能產生的攤薄影響。

2、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最終結果將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

若考慮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第十一章 本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本激勵計劃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激勵計劃做出決議。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後,將本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購工作。

(二)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是否

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公司將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本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三)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於 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前 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四)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激

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股東大會應當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單獨統計並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五)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達到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時,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經股東大會授權後,董事會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購。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後,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協議書》,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並公告。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並審議批準。

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三)公司監事會應當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意見。

(四)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與本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五)公司需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 60 日內,按相關規定召

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公告、登記等相關程序。公司董事會應當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記完成後應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若公司未

能在 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勵計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根據規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間不計算在 60日內)。

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應當在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 12個月內明確,超

過 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六)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被激勵對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個月內發生過減持公司股票的行為且經核查後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參照《證券法》中短線交易的規定推遲至最後一筆減持交易之日起 6個月後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解除限售條件。董事

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條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見。對於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解除限售事宜,對於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並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二)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公司解除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四、本激勵計劃的變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之前擬變更本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二)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後變更本激勵計劃的,應當由

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導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價格的情形。

五、本激勵計劃的終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之前擬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二)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後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激勵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四)本激勵計劃終止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

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公司回購限制性股票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一)公司具有對本激勵計劃的解釋和執行權,並按本激勵計劃規定對激勵

對象進行績效考核,若激勵對象未達到本激勵計劃所確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向激勵對象回購並註銷其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三)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本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四)公司應當根據本激勵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願解除限售並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五)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

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經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審議並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公司可以回購並註銷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節嚴重的,公司還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追償。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一)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勤勉盡責為地

完成本職工作,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二)激勵對象應當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限售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四)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擔保或用於償還債務。

(五)激勵對象因激勵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傢稅收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六)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七)激勵對象承諾,若在本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本激勵計劃所規定

的不能成為激勵對象情形的,自不能成為激勵對象年度起將放棄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權利,並不向公司主張任何補償;但激勵對象可申請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繼續有效,尚未確認為可申請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公司回購並註銷。

(八)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時,激勵對象就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應取得的現金分紅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由激勵對象享有;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回購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時應扣除激勵對象已享有的該部分現金分紅,並做相應會計處理。

(九)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與每一位激勵對象簽

署《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協議書》,明確約定各自在本次激勵計劃項下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十)法律、法規及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三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終止實施,激勵對象已獲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 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不作變更。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並、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統一按照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已獲授權益。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經營環境或市場行情等因素發生變化,若繼續實施本激勵計劃

難以達到激勵目的的,則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可提前終止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統一按照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的處理

(一)激勵對象如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參與本激勵計劃的資格,激勵

對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變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1、最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

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在公司內,或在公司下屬分、子公司內任職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職務變更前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

激勵對象擔任監事或其他因組織調動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職務,則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繼續有效,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進行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銀行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進行回購註銷。

但是,激勵對象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因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職務變更,或因前列原因導致公司解除與激勵對象勞動關系的,董事會可以決定對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進行解除限售,並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回購後註銷。

(三)激勵對象離職

激勵對象因下列原因離職的,則激勵對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繼續有效,離職後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回購後註銷:

1、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約的;

2、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個人績效未達到《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辭退的;

3、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辭職並經公司同意的;

、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的,或因觸犯

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的行為被公司辭退的。

激勵對象若因公司裁員等原因被動離職且不存在績效不合格、過失、違法違紀等行為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繼續有效,離職後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銀行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進行回購註銷。

(四)激勵對象喪失勞動能力

激勵對象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當激勵對象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時,尚未解除限售的標的股票仍可

根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申請解除限售,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

2、當激勵對象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時,董事會可以決定對激勵對象

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進行解除限售,並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回購後註銷。

(五)激勵對象退休

激勵對象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退休的,其因本激勵計劃獲授之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限售,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

(六)死亡

1、當激勵對象因執行公務而身故時,在情況發生之日,對激勵對象將完全按

照生前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對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

2、當激勵對象非因執行公務而身故時,在情況發生之日,激勵對象已獲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後註銷。

(七)其他未說明的情況由公司董事會認定,並確定其處理方式。

第十四章 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爭議或糾紛的解決機制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應當按照本激勵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協議書》的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傢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原則

一、回購數量的調整方法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後,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等事項,公司應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 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 為

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縮股

Q=Q0×n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數量不做調整。

二、回購價格的調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勵計劃規定回購註銷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勵計劃另有約定外,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但根據本激勵計劃需對回購價格進行調整的除外。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後,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派息等影響公司股本總額或公司股票價格事項的,公司應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做相應的調整。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n為每股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股票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2、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1為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3、縮股

P=P0÷n

其中:P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n為每股的縮股比例(即 1股股票縮為 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V 為每股的派息額;P 為調

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 1。

三、回購註銷的程序

公司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的回購價格調整方案,因本計劃

第八章第二節依法將回購股份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並及時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實施回購時,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限制性股票註銷的相關手續,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及時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完畢註銷手續,並進行公告。

第十六章 附則

一、本激勵計劃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二、本激勵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7年 8月 24日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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